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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5-11-06 16:34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989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财务预算,并对财务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学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院财务工作由理事会直管,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

第七条学院设置财务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法定代表人的领导和人事财经委员会的指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八条学院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相应专职财会人员。学院财会主管人员由理事会任免,未经法定代表人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财会人员的聘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人事财经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九条财务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院预算年度暂定为学年财务预算(即当年91日至次年831日)。

学院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财务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条财务预算编制原则

学院编制财务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方法

学院财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校级预算必须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学院财务预算由学院行政根据各部门收支计划提出本学年财务预算,经理事会人事财经委员合议,报理事会审核通过后下达批复文件;学院行政根据财务预算控制数执行。

第十三条财务预算调整

学年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按照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进行调整预算。其余预算项目需要调增、调减在原预算5%以内的,由学院执行预算部门报经人事财经委员会审核同意后调整,超出原预算6%以上的,须报理事会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学院收入包括:

 () 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以及校企合作项目所取得的收入。

 ()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学院收入按学年以权责发生制核算,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学院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学院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主要包括日常教学支出、专项教学经费、教辅活动支出和学生经费支出等子项目。

科研支出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以及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院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院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学院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学院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基本建设支出,即学院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学院理事会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并单列预算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学院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批准预算执行,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并按月编制预算执行进度表,按季度公布预算执行情况,实行财务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第二十条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财务部门对预算外支出、不符合审核审批程序的支出和不符合报账要求的票据等项目不予受理。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条  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院发展筹备资金。

第二十二条学院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书贤教育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学院固定资产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书贤教育基金、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国家规定从年度事业收入总额5%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其使用办法和程序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学院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资产是指学院拥有产权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院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教育部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固定资产是学院拥有产权的有形资产,所有权为学院,管理、使用权为学院行政,购置、处置权为学院理事会及法人代表。

学院建立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院固定资产的增加(购置或自制)履行财务预算程序和固定资产管理程序。报废和清理,一般经使用单位提出、经资产管理部门鉴定、报理事会批准、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核销。

第三十条学院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校企合作单位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学院对外投资,须报请理事会批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二条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三条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应单独列项核算,不计入学院资金核算。

第三十四条学院财务部门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五条经理事会决定、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发生分立、合并或停办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六条学院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七条 清算后的学院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八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院财务部门定期(季度、年度)向理事会报送报告期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学院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学院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理事会和各有关主管领导、院长报送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表。

第三十九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财务部门应当按照理事会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教学支出、管理支出与后勤以及校舍维修、基本建设支出等项目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一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二条学院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院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建立和健全学院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示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党委、工会及教职工的监督,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院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理事会反映。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国家对学院各项资金投入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理事会人事财经委员会负责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01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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